6686体育讯(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近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5月25日前。
《管理条例》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应当按照安全、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置。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
《管理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对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进行总量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投放数额,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配额,与经营者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经营者违反运营服务协议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配额;情节严重的,终止运营服务协议。
经营者应当具备运营条件,在获得投放配额后,按照车辆投放配额方案、运营服务协议等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配额,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配额。
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投放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昆明市要求,不得超投放配额投放;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约束车辆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人力自行车租赁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禁止标识;按照规定为用户购买保险;公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等。
此外,《管理条例》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用户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经营者采用收取用户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