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云南实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两级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建议和整体绩效目标建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指导各州(市)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的分担比例落实支出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提交合理的用款计划。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的统计、审核、更新,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指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强化内部监管。各州(市)教育、财政部门定期对学校使用经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资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和长期内保留学校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六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教材按照“谁征订、谁负责”原则,按规定免费发放给学生,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云南省分担资金按照云政办发〔2020〕7号规定,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档按照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在此基础上,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一定标准增加安排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2.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云南省分担资金按照云政办发〔2020〕7号规定,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档按照比例分担。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对各州(市)予以补助。各州(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省级资金对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予以补助。
4.中央综合奖补资金优先对各州(市)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给予综合奖补,由各州(市)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其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其中,对审计、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发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省本级学校和州(市),暂停参与分配综合奖补,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参与分配。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其余由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含国家计划地区县的县城)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档按照比例分担;省财政统筹营养膳食补助中央财政生均定额奖补资金对地方计划地区予以奖补。资金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20号)要求使用管理。
第七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主要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基础数据和定额标准测算分配。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资金和综合奖补中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各州(市)要合理界定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的精准度;由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县(市、区)级教育部门遴选项目进行备案时,要备注备案项目已与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对接,确保同一项目未重复安排资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资金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等不出现交叉重复和支持缺位。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各实施学校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
第九条 收到中央补助经费后,省教育厅应当在二十日内提供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市、县两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经费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预算管理规定时限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按规定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各州(市)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资金按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在下一年度按原用途使用,结余资金定期清理上报后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各州(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区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补助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要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每年度终了,按要求对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重点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管理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 补助经费(含中央和省级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综合奖补”“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七个方向,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及时接收、登录和下达预算指标,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强化财审联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监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