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4月2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基本案情、处理结果、裁判结果,又都具有典型意义,昆港今起逐一展示。
工伤赔偿协议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基本案情:
字某由某建材公司招用为磨机工。2022年3月,字某在作业时受到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5月字某返回工作岗位。2022年6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某建材公司支付字某工伤补偿5000元,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所有工伤待遇项目。2022年10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5年2月,字某所受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字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处理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的核心依据是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伤残等级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本案中,某建材公司与字某在鉴定结论未作出之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证据显示上述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该协议有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字某为伤残十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5000元补偿与字某实际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距巨大,应予补足。
裁判结果:
某建材公司支付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9369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基准保障,具有强制性。在工伤赔偿纠纷中,若工伤赔偿协议所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定标准出现较大差距,客观上造成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明显受损,即使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仍应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这不仅是对受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亦是工伤保险制度公信力的体现。